刑事诉讼法中有撤回自诉的规定,有撤回抗诉的规定,就是没有撤回起诉的规定,不得不承认这又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疏漏,并且与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等一样,长期得不到弥补。
因此,我们还是要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,既然刑事诉讼法没有的规定,也不知道解释的依据何来?
解释第296条规定:在开庭后、宣告判决前,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,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。
这个道理很清楚了,那就是撤回起诉是否同意,还是法院最后说了算,但真的是这样么?
也就是实践中真的有法院不同意撤回起诉的情形么?不同意之后,是直接宣无罪呢,还是可以作出有罪的判决?
解释第232条规定: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、证据材料的意见后,对明显事实不清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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